房屋租赁合同
产权方:
出租方:
承租方: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一套,建筑面积平米,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条: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房屋日租金:每平方米元/天(不含税),总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金额:元整)。
第四条:其他费用支付标准、期限及方式:
1、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空调、物业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按照实际使用量按季度向物业公司足额缴纳。
2、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物业公司调整出租房的空调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承租方需按照物业公司调整后的标准缴纳或补缴费用差额。
3、支付期限: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年月日之前。
4、支付方式:承租方以□电汇□转账支票□现金□其他方式支付租金及押金到出租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单位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五条:为确保设施的完好和避免费用拖欠,承租方需向出租方缴付押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金额:伍仟元整),押金在签订合同后与房屋租金一同交给出租方,出租方开具押金收据,合同到期时,出租方在检查房屋及办公设施完好无损,并无拖欠相关费用的状态下,将押金退还给承租方。续租情况下,不重复缴付押金,原租期押金待续租期满后退还,退还条件同前。
第六条:该租赁房屋的使用仅限于写字间办公使用,不得作为它用。
第七条:租赁期间,房屋的设施设备等维修及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和承担,因承租方的使用而造成房屋的损坏,由承租方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
第八条:承租方如需装修、改善、改造房间格局,需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承租方和物业公司同意,方可装修。
第九条: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分租租赁房屋,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书面向出租方提出申请。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1、承租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付租金及押金的;
2、承租方所欠各项费用达贰千元以上的;
3、未经出租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擅自改变出租房用途的;
4、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进行装修的;
6、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鉴于出租方为该标的产权房屋的承租人,本合同需经房屋产权人签字对转租事宜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承租方在租赁期届满交还原出租房屋和设备给出租方。如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签订协议。承租方提前解除出租合同的需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双方检查房屋及设备无误后退还押金,并退还搬出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之日的租金。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执行本合同时,承租方给予配合出租方终止本合同。本条中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地震、火灾、战争等自然灾害以及法律法令条文因素。若因出租方自身主观因素,在承租方租期未满,而要求承租方提前退出租赁房屋时,出租方应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承租方,同时退还自搬出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之日的租金及押金。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内应合理、谨慎使用办公场所及设备,若有损坏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水电费的收取:
1、水电、公共区域的电费,按照承租方所承租房屋面积,在所在的楼层进行平均分摊。
2、所租赁房屋内的电费按照电表显示的使用数量进行收取;水费、电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乌鲁木齐盈凯辉物业公司提供相关数据进行收取。
3、承租人应按照物业公司规定,按时支付出租房的电费以及分摊水电费。
第十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违约方需承担对方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交通费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产权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三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公章/签字):承租方(公章/签字):
经办人:经办人: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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