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荨麻疹医院那家好 http://pf.39.net/bdfyy/zqbdf/210410/8833311.html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在《饶某某诉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民再97号》中判决:约定将存在严重结构隐患的D级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案件事实:年7月27日,晶品酒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中标获得租赁物资供应站所有的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办公大楼的权利。同年8月29日,晶品酒店与物资供应站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物资供应站将南昌市青山南路1号办公楼平方米建筑出租给晶品酒店,用于经营商务宾馆。租赁期限为15年,自年9月1日起至年8月31日止。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于年6月18日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鉴定结果和建议是:(1)该大楼主要结构受力构件设计与施工均不能满足现行国家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存在较严重的结构隐患。(2)该大楼未进行抗震设计,没有抗震构造措施。遇有地震或其他意外情况发生,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GB-),省监狱局办公楼按房屋危险性等级划分,属D级危房,应予以拆除。审判要点:1.争议焦点:该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3.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违反规章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D级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明显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该租赁合同应确认无效。
详细内容请见:《饶某某诉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法民再97号》
编论:郇珂
导论:陈科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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