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合同随处可见,租赁合同就是其中一种。合同的生效一般以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为要件,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一份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名盖章,但租赁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样的租赁合同有效吗?
案例
年11月,A先生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A先生承租物业公司出租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年12月5日至年8月9日。合同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公寓、酒店经营。上述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向A先生交付了房屋。A先生接收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70余万元。A先生正常支付租金至年2月25日。
年4月,B公司向物业公司发出一份通知,要求物业公司将包括A先生承租的房屋在内的房屋于年4月11日腾空交还B公司。同年6月,A先生承租房屋已经被停电,且B公司要求收回房屋。后A先生从承租的涉案房屋中搬离,当日向物业公司发出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随后,A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其保证金20万元、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88万元、赔偿房屋装修损失40万元、赔偿违约金20万元、支付房屋租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涉案房屋签定租赁合同,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应当认定属于无效合同。对于该无效租赁合同,双方对此均存有过错,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
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A先生要求确认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A先生要求物业公司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A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无法使用无规划审批手续的涉案房屋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以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A先生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装修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因物业公司原因造成装修造价无法评估,法院根据A先生提交的相关装修合同、票据酌定装修造价为60万元,并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A先生的使用年限、预期使用年限确定A先生的该项损失数额。关于A先生主张的房屋租金,法院认为,A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与本案并非为同一租赁合同关系,法院在此案中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A先生保证金、赔偿A先生装修损失,并驳回了A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双方均不服一审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签署租赁合同前,应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以便对风险进行充分预估,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陷入被动。若租住商品房,需要查看出租人有无合法的产权证书。若租住厂房/办公楼,则需要查看对方有无所租赁房屋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如果租赁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建议大家保存好装修票据,以便产生纠纷后主张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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